2018-08-28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工作,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个人奖励包括“学生五·四奖章”、“优秀毕业生”和个人年度奖励。其中,个人年度奖励包括“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学术创新奖”、“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品德奖”、“学习优秀奖”、“优秀科研奖”、“社会工作奖”、“实践公益奖”、“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学生集体奖励包括“班级五·四奖杯”和集体年度奖励;其中,集体年度奖励包括“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和“示范学生宿舍”。
第三条 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秀;
(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实践公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或合格。
第四条 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重视政治思想引领,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学习;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集体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集体成员学习良好;
(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章 “学生五·四奖章”的评选
第五条 “学生五·四奖章”是北京大学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起到模范作用,获得好评与公认;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
(三)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六条 “学生五·四奖章” 每两年评选一次,于评奖当年四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提名推荐候选人,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院系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候选人推荐材料报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处;
(四)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候选人推荐材料,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委员会;
(五)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确定参加终评的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终评。终评采用公开评审方式,根据终评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七)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是授予应届毕业生的奖项,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
第八条 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中: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二)对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参军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就业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完成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毕业生班级等基本组织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同时应发挥党、团支部作用,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向院系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二)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并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初评名单;
(三)工作小组从初评的“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评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四)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就业学生典型可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评选名额单列;参军学生典型可由人民武装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评选名额单列。评选名额单列的提名推荐人选纳入所在院系初评结果中一并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
(七)秘书处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委员会;
(八)委员会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委员会将评选情况、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十)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个人年度奖励的评选
第十条 个人年度奖励是基于学年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的个人奖励, 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参评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或合格。
第十一条 除“学术创新奖”外,参评学年内各项个人年度奖励不兼得。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旨在奖励在道德品质、学习科研、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学生。“三好学生”年度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参评学生人数的14%,其中,“三好学生标兵”须从当年的“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关心集体,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好。
第十三条 “学术创新奖”旨在奖励具有学术创新精神,取得突出学术创新成果的学生,年度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参评学生人数的1%。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积极开展学术科研工作,学术创新能力突出;
(二)在上一学年以北京大学学生身份取得以下学术成果: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专业领域学科竞赛中获得有学术影响力的奖项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的发明专利;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成绩。学术成果的具体标准由工作小组邀请本院系相关领域专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予以明确认定。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旨在奖励理想信念坚定、学业优秀、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骨干。“优秀学生干部”年度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参评学生人数的1%。其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须从当年的“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应为学校和院系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主要干部,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的主要干部,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和院系聘用的学生助理;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起到模范作用,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绩,富有开拓精神和公共服务意识;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素质优秀。
第十五条 “优秀品德奖”旨在奖励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具有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优秀事迹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十六条 “学习优秀奖”旨在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十七条 “优秀科研奖”旨在奖励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进展或成果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共服务、学生社团活动,能够发挥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十九条 “实践公益奖”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二十条 “红楼艺术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并在校级及以上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五四体育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运动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除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前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优秀科研奖”、“社会工作奖”、“实践公益奖”、“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总体年度评选比例不超过各院系参评人数的16%,各奖项不设具体评选比例。“优秀品德奖”不固定评选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个人年度奖励一般在每学年初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学习优秀奖”、“优秀科研奖”、“实践公益奖”、“社会工作奖”由班级等基本组织单位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向工作小组提出推荐名单。其中,“社会工作奖”也可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工作小组提名推荐,也可由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职能部门提名推荐的,评选名额单列;
“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工作小组提名推荐,也可由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职能部门提名推荐的,评选名额单列;
“优秀品德奖”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工作小组提名推荐;
“学术创新奖”在学生个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有主管教学或科研工作的院系领导、相关领域专任教师参加的学术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工作小组提名推荐;
“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在学生个人向校团委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由体育教研部、艺术学院分别进行专业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向工作小组提名推荐;
(二)工作小组根据各项年度奖励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其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提名名单中向委员会秘书处择优推荐;
(三)工作小组对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
(五)秘书处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审核和评选结果提交委员会;
(六)委员会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八)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为:
(一)工作小组从本院系初评的“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中择优初步推荐“北京市三好学生”候选人,推荐名单报委员会秘书处;
(二)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北京市三好学生”初步推荐名单、组织评选,并从“北京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择优推荐“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结果及推荐名单提交委员会;
(三)委员会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和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推荐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相关部门。
第五章 “班级五·四奖杯”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班级五•四奖杯”是北京大学授予班级的最高荣誉,除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应包括:
(一)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特别突出,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受到好评与公认;
(二)获得过“示范班集体”。
第二十六条 “班级五•四奖杯”每两年评选一次,于评奖当年四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院系提名推荐候选班级,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院系对推荐候选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候选班级推荐材料报委员会秘书处;
(四) 委员会秘书处对候选班级进行审核,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提交委员会;
(五)委员会审议评选结果,确定获奖班级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六章 “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旨在奖励在班级建设方面表现优秀的班集体。除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 党、团、班组织健全,机制有效,工作有力;
(二) 班主任、辅导员责任心强,能够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
(三)班级骨干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四)具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集体成员团结友爱,班级氛围和谐融洽。
第二十八条 “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一般在每学年初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工作小组在班级申请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先进班集体”;从初评确定的“先进班集体”中择优推荐“示范班集体”候选班级;
(二)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对院系“先进班集体”初评名单、“示范班集体”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组织“示范班集体”评选,评选结果提交委员会;
(五)委员会审议确定“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 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程序为:
(一)委员会秘书处从“北京大学班级五·四奖杯”或“北京大学示范班集体”中择优推荐“北京市先进班集体”,推荐班级名单提交委员会;
(二)委员会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相关部门。
第七章 “示范学生宿舍”的评选
第三十条 “示范学生宿舍”旨在奖励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宿舍。除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外,其评选条件还包括:
(一)注重宿舍文化建设,成员间团结友爱,积极向上;
(二)参评学年获“安全文明卫生宿舍”或相当荣誉。
第三十一条 “示范学生宿舍”一般在每学年初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为:
(一)通过宿舍自荐、楼管组推荐、院系推荐及住宿辅导员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宿舍;
(二)学生工作部和公寓服务中心组成初评小组,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确定终评候选宿舍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和公寓服务中心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组成终评小组对候选宿舍进行终评,终评结果提交委员会;
(四)委员会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颁发荣誉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8年6月27日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