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1
关于评选2016年春季优秀毕业生通知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各院(系、所、中心):
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6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的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6年春季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3.其它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校级奖励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
(2)“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召开班会,提出推荐名单;
2.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并在本院(系、所、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
3.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
4.院(系、所、中心)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评选工作要求:
1.要求各院(系、所、中心)在班级提名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需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2.根据我校春季毕业生的实际情况,2016年春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将不分配院(系、所、中心)名额(校级优秀毕业生全校名额不超过毕业人数的10%,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校名额不超过毕业人数的5%)。请各院(系、所、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上报学生工作部,上报2人(含)以上的院(系、所、中心)请标注优先顺序。
3. 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学生奖励评审系统进行申请(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单独申请),院(系、所、中心)应通过学生奖励评审系统进行评定。系统申请将于2015年12月2日开始,请各院(系、所、中心)于2015年12月18日(周五)17:00前将在奖励系统中完成评定。
五、其它要求
1.各院(系、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院(系、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
联系人:林思聪 联系电话:62754092
学生工作部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