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5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5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2.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3.其它条件
(1)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含奖学金),或获得过一次“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研究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含奖学金)。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奖学金)按一次计。
校级奖励、奖学金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奖学金,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
(2)“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比例
院系推荐的“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5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0%,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院系推荐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5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四、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召开班会,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并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五、评选工作要求
1.本次评选工作的推荐、评定和审核环节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上进行,系统拟于4月下旬上线,学工部管理办会在上线后组织相关培训。
2.请各院(系、所、中心)在班级提名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3.各单位评选名额按照2015年夏季毕业生相应的比例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10%,市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5%),由于学籍异动尚未截止,故推荐名额以5月4日上午10:00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预毕业人数乘以对应的比例得出,各院系最终评定人数不可超过核定的推荐名额。
4.请各单位在2015年5月15日(周五)17:00前:
(1)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推荐名单(含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2)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3)导出汇总表,打印并盖章后,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4)请推荐获得2015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的同学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交北京市教委备案)并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五、其它要求
1.各院(系、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院(系、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
联系人:林思聪 联系电话:62754092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