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北京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鼓励、支持优秀学生(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给予针对性的培训培养。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包括带班辅导员和住宿辅导员。带班辅导员是指负责特定班级,协助班主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住宿辅导员是指入住学生公寓楼,负责特定学生生活空间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第四条 根据院系学生总数、班级设置情况、专职辅导员配备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带班辅导员岗位,进行动态管理,一般按1:50核定岗位数量。
第五条 带班辅导员的岗位职责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住宿辅导员的岗位职责由学生工作部商公寓服务中心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带班辅导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安排,协助班主任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学生思想进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开展深度辅导,每学期针对所带班级的每个学生开展至少一次深度辅导;
(三)及时了解、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
(四)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帮扶;
(五)协助班主任做好班团组织建设、综合素质测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社会实践、新生入学教育、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六)完成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住宿辅导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指导楼委会相关工作;
(二)开展学生生活社区文化建设,通过深度辅导帮助学生建立友好和谐、团结共进的宿舍环境;
(三)提供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的支持,协助处理负责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选拔聘用
第八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
(二)关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在品质品行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三)学业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并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同等条件下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
第九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由院系按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原则选聘,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选聘的一般程序为:公布岗位、组织报名、择优聘用。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院系负责对学生兼职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带班辅导员的管理考核由院系负责,住宿辅导员的管理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和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效等方面进行,在“德”方面的考核参照对专职辅导员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纳入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的,按校长奖学金或助教(思政)岗位奖学金标准发放补贴,其他人员按1200元/月(一般每学年发放12个月)的标准发放补贴。
住宿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楼,提供相应独立住宿空间以便于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纳入学校辅导员队伍奖励项目的评选范围;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不再发放岗位补贴,并另行选拔人员予以补充。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14日第224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