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关于评选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通知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2012〕1号)和《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现启动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8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大陆学生须已转档)。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或获得过一次“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算。 校级奖励指《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组织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以及“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7、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

8、“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

3、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并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推荐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推荐“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推荐“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比例不足1人的最多推荐1人。由于学籍异动尚未截止,请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于4月27日(周五)17:00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本单位预毕业人数统计(附件1),学生工作部将在此基础上结合4月27日(周五)17:00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预毕业人数,确定各院系初评推荐名额上限并及时发布。

2、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申请),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定。系统申请将于2018年4月12日(周四)开放,请各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周二)17:00前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评定,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附件3)和评选工作说明(附件4)。

3、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评选工作结束后,学生工作部将联合各院系和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继续挖掘先进典型,对优秀毕业生的事迹进行宣传,开展正面教育和引导。

五、注意事项

1、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发现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有推荐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入初评名单的,经确认后退回有关申请材料,相应推荐指标作废,并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已发证书的须收回证书。

联系人:李东辉/吴文婧 联系电话:62754092/62750106

学生工作部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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