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7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7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3.其它条件

1)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或获得过一次“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

校级奖励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

2)“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比例

院系推荐的“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7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院系推荐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7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四、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召开班会,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并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推荐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五、评选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的推荐、评定和审核环节均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上进行,请申请同学在系统中分别申请(校内门户->业务办理->学工部->申请个人单项奖励)。

2.请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在班级提名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3.各单位评选名额按照2017年夏季毕业生相应的比例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15%,市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5%),由于学籍异动尚未截止,故推荐名额以42817:00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预毕业人数乘以对应的比例得出,各院系最终评定人数不可超过核定的推荐名额。

4.请各单位在2017519日(周五)17:00前:

1)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初评推荐名单(含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2)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对申请人申请表的审核。

3)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汇总表,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4)请推荐获得2017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交北京市教委备案),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纸质版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六、其它要求

1.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

联系人:李东辉     联系电话:62754092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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