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6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6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2.优先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3.其它条件

1)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或获得过一次“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研究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

校级奖励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

2)“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比例

院系推荐的“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6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院系推荐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初评人数不超过2016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

四、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召开班会,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并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五、评选工作要求

1.本次评选工作的推荐、评定和审核环节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上进行,请申请同学在系统中分别申请(校内门户->业务办理->学工部->申请个人单项奖励)。

2.请各院(系、所、中心)在班级提名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3.各单位评选名额按照2016年夏季毕业生相应的比例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15%,市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5%),由于学籍异动尚未截止,故推荐名额以5317:00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预毕业人数乘以对应的比例得出,各院系最终评定人数不可超过核定的推荐名额。

4.请各单位在2016513日(周五)17:00前:

1)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推荐名单(含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2)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3)导出汇总表,打印并盖章后,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4)请推荐获得2016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的同学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交北京市教委备案)并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428)。

五、其它要求

1.各院(系、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院(系、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

 

联系人:林思聪     联系电话:62754092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6418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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