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5

北京大学优秀德育奖评选办法

来源: 综合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北京大学优秀德育奖”(以下简称“优秀德育奖”)。

第二条 优秀德育奖的评选范围:

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辅导员、班主任、年级主任;本科生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青年研究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申请资格和评选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

(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积极投身学生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以学生为本,在对学生严格要求管理、有效指导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方面业绩突出。

(三)积极开拓创新,本学年度所从事的学生德育工作有新思路、新方法、新突破,育人效果显著。

(四)自觉提升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德育工作相关培训。专职辅导员参评的,本学年度参加上级调研、学校自主培训的学习积分应至少达到一星级;同等条件下,星级较高的优先考虑。

(五)主动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的特点规律和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专职辅导员参评的,本学年度应至少有1项在校内外公开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或者承担并完成1项校级及校级以上的相关研究课题。

(六)在北京大学从事学生德育工作满2年;

(七)上一学年度获得优秀德育奖的,本学年度原则上不参评。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和评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

(二)各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三)学生工作部汇总推荐人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向相关部门了解推荐人选廉政情况、师德师风情况后,确定拟获奖人选;

(五)学校学生事务办公会审议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五条 名额分配:

(一)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同一学年度推荐名额为不超过1人;

(二)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青年研究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学年度实际在岗人数的20%;推荐名额不足1人的可推荐1人。

第六条 获得优秀德育奖的,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9月14日学生事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即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第八条 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附件:北京大学优秀德育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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